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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监管调查

更新时间:2019-04-24   点击次数:1661次

一、对已立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人员负责调查。
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四、安全生产行政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六、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被抽样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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