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设备通用部分验收质量标准:
一)、零部件,三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证)完整,符合各项技术性能的要求。
二)、井下电气设备铭牌、防爆标志、醒目。
三)、设备外壳无裂纹、开焊、变形,进行防腐处理,内壁必须均匀地涂耐弧漆,隔爆接合面粗糙度不大于6.3,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
四)、螺栓、螺母、弹簧垫,规格统一,并进行镀锌等防腐处理,不得有锈蚀,螺丝紧固后应有1-3丝的余量,头部不得有铲伤或变形,不通孔螺栓最小啮合数不得少于6丝。
五)、设备的外壳必须设有接地螺栓,并标出接地标识符号,其规格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功率大于10KW的设备,不小于M12,5-10KW的不小于M10,5KW以下的不小于M6。接地螺栓必须进行电镀处理。
六)、设备内部打开后的带电部位,应设“有电危险"等字样的警告标志。
七)、保护灵敏可靠,各零部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八)、电气绝缘符合以下规定:6KV高压类设备,用2500V摇表摇测绝缘值不低于1000ΜΩ;1140V电气设备用1000V摇表摇测绝缘值不低于10ΜΩ;380V和660V用电设备用摇测绝缘值不低于5Μ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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