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时,Ex元件外壳应满足GB3836.1和本部分的要求。
Ex元件外壳基本上是正方形、长方形或横截面锥度不超过10%的圆筒形。
注:简单几何形状被认为包括这些结构:主要尺寸与任何其他主要尺寸之间的比值,I类、IIA类和IIB类不超过4 ∶1及IIC类不超过2∶ 1。
旋转电机的外壳不能作为Ex元件外壳进行评定。
注:“电机”是指的外壳被充分填满的电动机。
Ex元件外壳应具备适当的措施和足够的位置安装内部元件。
不应在Ex元件外壳上再钻孔,无论是机械用孔,还是电气用孔,不管是盲孔还是通孔,Ex元件外壳防爆合格证中另有规定时除外。
对于I类、IIA类和IIB类Ex元件外壳,参考压力应根据15.2.2的规定测量,进行试验的样品需要按下面的要求修改:
——当主要尺寸比例不超过2∶1时,没有必要对样品进行修改;
——对于其他所有允许的结构,需要在外壳内另外放置一隔板,隔板的面积约为外壳横截面面积的80%,隔板应放置在主轴线的2/3处,且与次轴线平行。隔板应适当地重现外壳的横截面。对于IIC类Ex元件外壳,参考压力应根据15.2.2的规定测量,在外壳内放置一隔板,隔板的面积约为外壳横截面面积的60%,隔板应放置主轴线的2/3处,且与次轴线平行。隔板应适当地重现外壳的横截面。当需要用隔板来处理样品时,点燃源和压力记录装置应放在隔板两侧,同时测量压力。
对Ex元件外壳进行过压型式试验的样品的开孔数应为最多允许的开孔数,孔的尺寸也应为允许的最大尺寸,试验压力为1.5倍的参考压力,参考压力根据15.2.2的规定在Ex元件空外壳上测量,所有的引入口都用适当的方法封堵。
如果以4倍参考压力的静压进行了规定的型式试验,就不需要进行例行试验。但焊接结构的外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进行例行试验。
例行试验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进行:
在Ex元件外壳内部和外部用15.2.2(测定爆炸压力)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在1.5倍的大气压下进行爆炸试验,或用至少350kPa的压力进行静压试验,但不小于1.5倍的参考压力。
外壳应按GB/T3836.1的Ex元件标志要求进行标志,但应在内部且不必为长久性。Ex标志字符串不应标志在外部。只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外壳标识信息(如型号或序列号)可标志在外壳外部。该标志不必为长久性。
如果Ex元件外壳的制造商也是整个设备防爆合格证的持有者,则该标志可省略,且应在Ex元件防爆合格证限制条件中这样指出。
关于电气设备外部标志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
在Ex元件外壳的防爆合格证中应给出下列限制条件:
——孔的最大数量、最大尺寸及其位置应直接说明或参考图纸。
——不应包含旋转电机或其他产生涡流的设备。
——不应使用充油型断路器和接触器。
——(超出-20°C~+40°C之外的)环境温度范围。
——(对于I类、IIA类和IIB类Ex元件外壳)只要在每一横截面上至少有20%的面积可使气体的流动不受阻碍,爆炸的扩散不受限制,内装元件可随意布置。如果每一区域在任何方向上有至少12.5mm长的空间,则这些单独的释放区域就可以合并计算。
——(对于IIC类Ex元件外壳)只要在每一横截面上至少有40%的面积可使气体的流动不受阻碍,爆炸的扩散不受限制,内装元件可随意布置。如果每一区域在任何方向上有至少12.5mm长的空间,则这些单独的释放区域就可以合并计算。
——特殊结构要求的附加限制,例如:观察窗的最高工作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