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的职业病种类较多,但发病人数最多、危害最大的是尘肺病。煤矿尘肺病是指煤矿职工在井下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生产性粉尘(灰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空气中矿尘浓度越大,人吸入的矿尘越多,尘肺病发病率就越高。肺尘病是一种严重的煤矿职业病,是目前我国职业病中发病率最高,对煤矿职工危害最严重的一类,死亡危险性较大,一旦患病,很难治愈。
尘肺病分为矽肺病、煤矽肺病、煤肺病三种。其中,矽肺病是长期吸入过量的岩尘造成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煤矿安全规程》对尘肺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尘肺病的防治主要有以下规定: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2)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4)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2接触粉尘以岩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3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④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⑤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4)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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